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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更新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5130 次 标签: 投资款返还 出资返还 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要旨】在公司设立阶段,各投资人之间适用合伙法律关系。因此在出资人出资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成立,各出资人的出资须予以返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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