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更新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5168 次 标签: 投资款返还 出资返还 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要旨】在公司设立阶段,各投资人之间适用合伙法律关系。因此在出资人出资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成立,各出资人的出资须予以返还。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终字第12号 下一篇: 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院判决应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