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再认识 更新时间:2015-02-27 浏览次数:21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坚持越权行为原则具有一定弊端。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法律在权衡法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关系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 文章摘要2: 目录 1摘要 2关键词 3正文 上一篇: 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委托协议被认定无效 下一篇: 余×诉海瀛公司在其签署了公司章程认缴了出资情况下未将其登记于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要求返还出资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