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6号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摘要】虽协议处字迹,经鉴定非该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写,但因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加盖有其印章的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案涉协议无效,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虽协议处字迹,经鉴定非该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写,但因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加盖有其印章的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案涉协议无效,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