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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63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离职高管明显览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认定标准——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既要看其有无滥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方式和结果。
【裁判观点】判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否应予撤销的裁量权在法院。《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如以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能否充分证明其主张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诉权,对于股东而言义务过重。但股东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诉讼,否则将构成诉权滥用。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规定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提起诉讼的股东对董事会决议“违反”相关规定的判断必将以其个人的视角为基础、伴随其自身对事件的感知和判断,至于董事会决议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判断与裁量权在人民法院。若以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能否充分证明其主张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其的诉权,对于股东而言义务过重。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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