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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4号

更新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22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权具有专属性,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无权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的企业名称简称。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2003年12月25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4号(2004年7月6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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