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司怠于履行要求股东足额出资的职责,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未尽出资事由的,对补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5-03-07 浏览次数:35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怠于履行要求股东足额出资的职责,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未尽出资事由的,对补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提示 2一审裁判文书 3二审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与股东责任承担 下一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二初字第11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二终字第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