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07)芦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58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僵局、公司解散)
【案号】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07)芦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
①双方当事人的出资情况应以工商登记时双方签订的公司章程为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原告诉称的技术股,如果作为知识产权入股,就必须进行评估。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费10万元(25%的技术股),但在工商登记为有限公司时,公司章程中并没有技术股,双方已变更了合同内容,双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现金方式出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故出资情况应以工商登记时双方签订的公司章程为依据。
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们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王××作为公司股东也同意解散,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解散,故本院予以准许。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