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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06号

更新时间:2019-03-24   浏览次数:47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06号
【裁判摘要】《投资经营协议》是罗永安及其他投资人为设立南国明珠酒家而签订的入股协议,系罗永安及其他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罗永安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罗永安依约定给付了出资款,南国明珠酒家也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为独立法人。虽然罗永安非登记股东,但南国明珠酒家承认罗某为其实际股东,且依据罗永安与其他投资人签订的《投资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内容,以及罗永安已实际参与南国明珠酒家经营活动并获取了红利分配的事实,可以认定罗永安的股东资格。故本案实为罗永安要求抽回其出资的股权纠纷。依照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法院依照《公司法》第3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永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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