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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2476号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56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2476号
【提示】股东大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摘要】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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