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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更新时间:2017-03-15   浏览次数:36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02954号
【问题】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提示】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裁判理由】《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①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②会计账簿查阅存在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限制:
A.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
B.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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