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15号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42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15号
【问题】公司监事能否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提示】公司监事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知情权的权利。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规定表明,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进行解决。基于我国《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对监事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依法不应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问题】公司监事能否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提示】公司监事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知情权的权利。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规定表明,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进行解决。基于我国《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对监事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依法不应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藏×诉江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下一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