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鼓民二初字第483号;(2006)宁民二终字第699号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40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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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退回职工股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持股职工因脱离公司而将所持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这种由公司收购的行为因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退股条件,应视为无效。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将所持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不能以任何形式从公司取回投资款。公司与股东之间办理的退股手续实质为公司退还股东投资款,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故股东虽然收取了退股款,但其仍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在投资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因此股东必须在退还公司退股款的情况下,方能行使知情权,查阅正大公司的相关文件。
【案号】(2006)鼓民二初字第483号;(2006)宁民二终字第699号
【裁判要旨】持股职工因脱离公司而将所持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这种由公司收购的行为因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退股条件,应视为无效。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将所持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不能以任何形式从公司取回投资款。公司与股东之间办理的退股手续实质为公司退还股东投资款,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故股东虽然收取了退股款,但其仍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在投资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因此股东必须在退还公司退股款的情况下,方能行使知情权,查阅正大公司的相关文件。
【案号】(2006)鼓民二初字第483号;(2006)宁民二终字第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