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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3号

更新时间:2019-10-02   浏览次数:35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3号
【提示】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特别规定获支持。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浦东心族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有关“本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按一个股东一票制表决产生”的内容,系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章程第二十五条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浦东心族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关于股东会议决议按一个股东一票制表决产生的规定,系由各股东合意形成,属上诉人自愿放弃部分表决权,上诉人该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有关浦东心族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属无效条款之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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