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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亚兵诉泰兴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3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梅亚兵诉泰兴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股东会会议议程安排权的认定
【要点提示】在董事会滥用会议议程安排权进而妨碍股东实现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股东会议议程安排权,这是其股东会召集权的必然延伸。
【裁判规则】企业滥用对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安排权,导致股东无法实现其行使股东会召集权的正当目的,股东有权要求将股东会会议议程特定化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05]泰河民二初字第3号(2005年8月10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泰民二终字第216号(2005年11月30日)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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