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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权为股东增设竞业禁止义务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6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会决议无权为股东增设竞业禁止义务——浙江某公司决议纠纷案评析
【摘要】我国《公司法》仅在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公司股东却依法可经营同类业务,股东并无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超越了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和法定的议事范围,其无权对股东及其亲属和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且其据此要求包括甲在内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决议应属无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包括甲在内的公司股东及其亲属、公司原股东及其亲属以及第三人的劳动就业权、股份所有权等权利,非法增设了股东及其亲属、甚至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的竞业禁止等义务,其内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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