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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高经初字第6号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9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高经初字第6号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定可以由董事独立作出,还是应由股东以特定的形式作出?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字,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在公司中以方便各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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