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399号

更新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54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摘要】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本案黄××作为居间人已促成委托人郑××向案外人黄××借款2700万元,郑××应当支付报酬。由于居间合同明确约定黄高翔取得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与利息计算一致,且约定借款到期郑建斌应将利息结清,因此居间报酬数额应当与本案借期内借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即以借款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2.8‰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居间报酬,本案借期内借款利息的计算时间为23天,故本案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为2700万元×2.8‰×23天,共计1738800元。扣除郑××已支付的居间报酬50万元后,郑××仍应支付1238800元。由于借款合同签订时,居间事务已经完成,居间报酬已经确定,居间报酬的数额与本案借款是否逾期偿还无关。原审判决将居间报酬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居间报酬数额为2139823元,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特征和居间报酬的约定本身,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