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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2333号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5217 次 标签: 主要财产 主要资产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2333号
【提示】如何认定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条件是否成就?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主张公司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予主持。
【摘要】法院认为,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为主要财产,取决于公司转让该财产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导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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