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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徐民二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57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收购股东股份)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可否与股东自行协议进行股权收购
【裁判观点1】《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该项规定不能得出“除此之外,禁止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结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的规定,可以认为现行法律允许有限公司与股东以协议方式收购股权。判断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不应仅仅依据出资是否被抽回,而是应当根据缔约时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确认。在公司将收购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裁判观点2】在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收购股权被转让或者注销前,股东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徐民二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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