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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2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5号
【提示】隐名股东与公司股权签订退股协议书,是否是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隐名股东与公司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书,应视为股权转让。当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书时,协议书的对象不是公司而是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金,该协议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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