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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商提字第64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41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商提字第64号
【提示】挂名股东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挂名股东资格确认宜采“区别对待说”: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和公司间内部关系应依实质要件说认定股东资格;挂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应以形式要件说认定股东资格。
【裁判规则】他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由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股权承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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