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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046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5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046号
【提示】非依法发行的证券能否买卖?
【裁判要旨】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违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本案股权所转让涉及的对价股票是未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在境内流通的在外国注册公司无票面价值的股票,以该股票作为对价的交易在境内是禁止的,约定以该股票作为对价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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