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诉章伟云损害公司利益案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53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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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诉章伟云损害公司利益案——公司高管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①公司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冀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规则】
①公司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冀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