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7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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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确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
【裁判要旨】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为由提起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法院不应以普通程序受理该案件,债权人应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裁判规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只能就该债权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而不能就该破产债权提起新的诉讼,包括代位权诉讼。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
【裁判要旨】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为由提起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法院不应以普通程序受理该案件,债权人应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裁判规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只能就该债权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而不能就该破产债权提起新的诉讼,包括代位权诉讼。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