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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渡法民初字第1698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7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清算主体未尽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9)渡法民初字第1698号
【提示】本案值得思考的焦点问题是: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赔偿原告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还是在清算报告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责任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以清算报告中的剩余财产为限。
【裁判规则】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连带赔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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