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63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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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程度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程度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