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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

更新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5095 次 标签: 诉的合并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的合并是指为了讼经济和减轻当事人的讼负担,对相关联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院将两个以上的合并审判(客体合并、主观合并、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竞合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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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的合并是指为了讼经济和减轻当事人的讼负担,对相关联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院将两个以上的合并审判。

诉的客体合并 回目录

的客体(客观)合并是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之

1.条件:

(1)须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数个讼;

(2)受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讼有管辖权,但是专属管辖除外;

(3)合并之必须是适用同种类讼程序,且属于法律未禁止合并之

2.《民事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讼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诉的主观合并 回目录

的主观合并(共同讼)是指当事人为数众多的合并之

诉的单纯合并 回目录

的单纯合并指在同一讼进程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相互独立之

诉的预备合并 回目录

的预备合并(即的顺位、假定合并)指在同一讼过程中,原告同时提出先位之和后位之

选择之诉 回目录

选择之是指在同一讼程序中,原告主张数个内容不同的讼请求,由法院择一作出裁判。

竞合之诉 回目录

竞合(重叠)之原告主张数个独立讼标的,但讼目的是同一、的声明只有一个的的合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事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裁判规则】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讼的,不涉及合并审理。 

·何荣兰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裁判规则】涉及的两个以上债务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的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法院可以将两个以上债务纠纷合并审理。

·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提示】民事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讼请求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都有效。

·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

【裁判摘要】预备合并之不违反我国民事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袁××提出的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经查,袁××一审提出的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袁××为利达公司的股东,确认袁××持有利达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利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2.若上述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拖欠袁××的股权转让款1013.39万元、利息719.51万元,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利达公司向袁××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据此可见,袁××提出的第二项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讼请求,在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第一项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利达公司认为本案应当驳回袁××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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