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诉裴朝霞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23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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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赣民四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工商管理部门未予变更,不影响香港永昌利公司与瓷贸大厦公司合作关系的成立。被上诉人以中新公司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否认上诉人与瓷贸大厦公司的合作与事实不符。
【裁判摘要】工商管理部门未予变更,不影响香港永昌利公司与瓷贸大厦公司合作关系的成立。被上诉人以中新公司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否认上诉人与瓷贸大厦公司的合作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