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水产公司、××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5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合同中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应为有效;剩余股权转让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