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某医药开发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25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国有企业转让的股权系国有资产,应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价值评估,现其未进行评估即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下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