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5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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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报批义务。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须经审批,未经审批的债务合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但该协议未生效不影响协议中约定的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即相关义务人仍有报批义务。除非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审批手续,转让方应先履行报批义务。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报批义务。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须经审批,未经审批的债务合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但该协议未生效不影响协议中约定的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即相关义务人仍有报批义务。除非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审批手续,转让方应先履行报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