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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贸控股有限公司诉青岛第一百货商店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42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鲁民四初字第2号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条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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