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8985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43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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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8985号
【裁判意见】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对于与目标公司股权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应当承担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真实情况致使受让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构成欺诈,该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裁判意见】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对于与目标公司股权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应当承担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真实情况致使受让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构成欺诈,该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