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相关案例
更新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30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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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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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公司董事会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由非在职职工股东受让该部分股权的决议是侵犯企业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
(转让效力)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可视为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修改。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只可在董事会人员之间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并非董事会成员,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无效;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经过股东会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可视为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进行修改,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限制性规定剥夺股份转让权的无效认定
【问题提示】本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明文许可,否则司法不宜肯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二是只要依法进行,股份就可以转让。在当前立法背景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当并为受限股东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手段,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否则即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性、未来发展及立法精神相违。故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裁判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做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变相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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