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5-03-21 浏览次数:16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21号)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5]2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277号《关于请求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下列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2005年3月7日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下一篇: 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