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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8-09   浏览次数:2724 次 标签: 定居

文章摘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文章摘要2: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省副省级城市侨办:

  为适应侨情变化好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

  2005年11月8日

附: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工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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