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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相关案例

更新时间:2015-03-22   浏览次数:24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相关案例

文章摘要2: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

【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裁判观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并没有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的损害,只是设立公司的需要,满足的是登记部门的要求。其在工商登记中显示的投资比例并不是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做出的改变和分割,也并不能当然的将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简单地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所以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 

【裁判规则】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陈家明诉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案

(配偶股东)

【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包括配偶之另一方]转让股权,但应遵循一定规则: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股东没有竞业禁止义务,公司股东可以在其他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其股东身份不得以此加以否认。

    ③非股东配偶依法院裁判文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仍须按《公司法》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裁判意见】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是通过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章程及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记载,股东权利不是具体的权利,不具有可诉性,法院无法对其进行裁判,只有“股东权利”具体到《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于成玉等与上海联松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文件,系公司股东对各自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契约,此种契约针对的系公司法意义上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其中的财产性约定着重于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及相应的财产性权利,至于相应股权的性质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并非此类契约的约定范围,公司股东对此亦无相应的合意。故在上述公司文件没有相应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具有亲属关系的公司股东在上述文件中就股权比例及出资份额等所作的财产性约定并不产生婚姻法框架内的法律后果。虽然原审原告王扣银与被上诉人原股东于秀忠系夫妻关系,但被上诉人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内并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的约定,故仅凭被上诉人的上述公司文件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原股东于秀忠名下的股权系其婚内个人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系争股权显然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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