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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827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纠纷

文章摘要: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1.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2.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限制或者剥夺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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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回目录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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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限制或者剥夺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公司所在地等因素综合确定管辖法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并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其对公司事务参与监管,建立在获取了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权决策权,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股东知情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②在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故涉及股权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③《公司法》未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亦对公司知情权的形式作出一定的限制:

    A.对于诸如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

    B.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形式查阅权时,除了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必须说明查阅目的;当公司认为此目的不正当时,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C.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享有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却没有复制权。

    ④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懂事的情况。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故监事也享有知情权。但监事的知情权与股东的知情权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行使方式等个方面均有不同。因此,若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股东同时具备公司监事的身份,应当以股东名义提起知情权诉讼。

    ⑤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或者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股东查阅的,亦属于股东知情权案由。但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属于本案由纠纷,股东应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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