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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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收购请求权(又称为异议评估权、股份评估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权利。
2.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是指异议股东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之规定综合确定管辖法院。
【备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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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的区别:
A.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中,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
B.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是受让方式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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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解读】
①对内关系上,法律允许公司与股东以协议方式收购股权;
②对外关系上,公司与股东的股权回购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前,股东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