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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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基于实际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注册资本予以减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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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两种类型:
A.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未减少该公司净资产;
B.形式减资,是指只是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减少公司净资产的减资,这种减资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目的是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本水平保持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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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纠纷,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公司减资纠纷的典型形态:
1.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减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公司减资决议;
2.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减资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管辖 回目录
公司减资纠纷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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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
②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A.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的对章程进行修改(a.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减少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
B.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D.债权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