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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6-01-26   浏览次数:6336 次 标签: 清算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265、清算责任纠纷】1.清算责任,是指清算组成员对其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考案例:(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
→【注解】债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原告所在地)起诉股东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侵权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确定管辖)——(1)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案件,系有关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系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则;(3)清算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为债权人的债权,侵害后果为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的减损,该减损发生并显现于债权人住所地,将债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既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故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目录

清算责任 回目录

清算责任,是指清算组成员对其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清算责任纠纷 回目录

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清算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区别:

(1)清算责任纠纷,主要是指在清算期间,因清算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2)申请公司清算,主要是由于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所引起的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兽兽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

第十八条  【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库】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关联索引】一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民事裁定(2024年8月30日)

【注解】债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原告所在地)起诉股东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侵权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确定管辖)——(1)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案件,系有关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系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则;(3)清算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为债权人的债权,侵害后果为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的减损,该减损发生并显现于债权人住所地,将债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既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故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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