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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33号

更新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49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客户将其所有的国债交由证券公司理财,证券公司又自行指定信托公司理财,该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两段法律关系。因证券公司已承诺向客户返还理财资金,故其对信托公司享有追偿权,信托公司应直接向证券公司返还受托理财资金。对于证券公司将信托公司所有的股票强行平仓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应重点审查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给信托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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