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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47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6169 次 标签: 以贷还贷 上级主管单位 应当知道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47号
【提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以新贷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意见】以新贷还旧贷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上级主管单位作为保证人推定其知道借款用途——保证人作为借款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新贷和旧贷提供担保,贷款银行虽未按新贷借款合同实际发放贷款,但该笔贷款偿还了保证人担保的原有等额债务,并未加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且作为借款的上级主管单位应知道借款人贷款的实际用途,其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