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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经终字第300号

更新时间:2019-05-19   浏览次数:57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1】购销合同约定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未能依约向买受人履行,买受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2】涉外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合同附件来设定代理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经终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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