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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1292号

更新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35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1292号
【提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形式对房产买卖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房地产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固定。房产买卖双方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法院应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卖方占有买方的房产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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