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民初字第444号;(2010)孝民二终字第186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25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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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0)安民初字第444号;(2010)孝民二终字第186号
——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双方对发生的现货交易当时未能清结,也无书面合同,致使权利义务发生歧义,此时应考虑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或规则,依当事人习惯或惯例确定。
——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双方对发生的现货交易当时未能清结,也无书面合同,致使权利义务发生歧义,此时应考虑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或规则,依当事人习惯或惯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