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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5-23   浏览次数:4287 次 标签: 悬赏广告 承诺

文章摘要:

【提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摘要】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悬赏广告虽然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发布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代理人提供的,实际上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用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委托。代理人以不符合悬赏通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给付奖励款,并将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在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没用任何的法律依据。
【裁判意见】悬赏广告的委托人已经将悬赏款交给了代理人,该代理人在实体法上有义务支付悬赏款,在程序法上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文章摘要2: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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