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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3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73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的过失,损失应各半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3号
【提示1】拍卖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提示2】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的,损失应各半承担。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行为仍停留于《出让合同》的要约阶段,合同未成立,双方的争议实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关系。导致该《出让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均有缔约过失。涉案竞买保证金因合同未成立,故未转为土地出让金,又因双方皆有缔约过失故该笔保证金的损失应由双方各半分担。对于受让方请求出让方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对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主张。受让方未就缔约过失致其损失提出独立的请求,故对此不予审理。对于出让方请求索赔其佣金、原拍卖准备的实际损失和利息损失,在认定其缔约纠纷过程中存在的缔约过失的前提下,此项主张显属不妥,且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足以赔偿该项拍卖费用,而受让方已经承担了缔约过失责任,再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亦有失公平。
【裁判意见】
① 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失的性质属于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②当事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范围应当是直接的、合理的、与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
③ 当事人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主张。

文章摘要2: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27集),第200-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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