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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1271号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7336 次 标签: 二手房买卖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127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国家管理性法律规范,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中确定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应当是指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主要是针对那些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文章摘要2: